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郭存连。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郭存连与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金钱一案中,于2016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返还郭存连大棚及操作间流转款280000元,案件受理费10860元,执行费4100元,共计294960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政府处有大张高铁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政府处的大张高铁土地补偿款2949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星
审 判 员 刘晓明
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连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