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韦和英,女,汉族,1960年9月25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韦海波,男,汉族,1982年7月1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奚延标,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和英与被执行人韦海波、奚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巍峰
审 判 员 孙寿如
代理
审判员 董文臻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