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执958号

韦和英与韦海波、奚延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和英,韦海波,奚延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韦和英,女,汉族,1960年9月25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韦海波,男,汉族,1982年7月1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奚延标,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生,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和英与被执行人韦海波、奚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巍峰

审 判 员  孙寿如

代理

审判员  董文臻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