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57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号。组织机构代码:05112616-4.
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柱,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河支行职员,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刘金兰,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申请执行刘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49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2元、执行费275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提出申请执行。依据相关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庄民初字第4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作凤
代理
审判员 徐海阳
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炎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