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刑初162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4日被进贤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被本院收监。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在进贤县军山湖国际大酒店开房间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军山湖国际大酒店开好8610房间,并提供给熊某发、梁某某、张某玲等人用麻将推“板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当天下午,民警在该房间将涉赌人员查获,并缴获赌资20余万元。作案后,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在进贤县军山湖国际大酒店开房间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军山湖国际大酒店开好8610房间,并提供给熊某发、梁某某、张某玲等人用麻将推“板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当天下午,民警在该房间将涉赌人员查获,并缴获赌资20余万元。作案后,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熊某发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0时左右,“胖子”(即罗某某)叫其到军山湖大酒店610房吃饭,中午吃完饭,罗某某召集吃饭的人以“板九”方式赌博,其、张某玲、梁某某、吴某英坐花。当天15时许,民警来抓赌,将现场的35个人口头传唤带走。“板九”赌博是用麻将的一到九筒两组及两只白板作赌具,四人轮流坐庄,旁边人以“钓鱼”的方式参赌,庄家以2000元起底做庄,闲家100元起押注。“斗子钱”是庄家封庄交400元,另外给罗某某100元或200百元,庄家吃通交100元、倒庄交100元;收到的“斗子钱”要拿出1700元(房间、吃饭、吃零食的钱)给罗某某,剩下的钱再由坐花的四人平分,罗某某在军山湖大酒店开了二三天房供他人赌博。2、证人黄某连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4时许,其到进贤县军山湖大酒店610房玩“饼九”,进去后看见有30余人在玩“饼九”,就在旁边“钓鱼”,张某玲、胡某红、梁某某、熊某发在坐花。玩了一个小时,“胖子”买来了吃的,十几分钟后民警到610房抓赌,将现场的35个人口头传唤带走。610房是“胖子”开的,“胖子”负责叫人来玩和玩的人吃饭。玩“饼九”是从一副麻将里抽取一至九饼各一对和一对白板来比点数大小,玩时一方为庄家,另三方为闲家,旁边人可在闲家“钓鱼”,以100带1000元开庄,“钓鱼”至少押100元。“斗子钱”是封庄抽500元(其中100元要给“胖子”),庄家吃通抽100元、倒庄不抽取;收到的“斗子钱”要给“胖子”800元房费和1000元由“胖子”转交给一个小伙子的费用,不给1000元钱就会有人来闹事,再拿出500元伙食费、200-300元水果费,剩下的钱便由坐花的四人平分。其在该酒店玩“饼九”赌博有半个月左右,在酒店的5、6、7楼都玩过,最近三四天才在610房间玩。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4时许,其在进贤县军山湖大酒店8610房玩“饼九”,其、熊某发、张某玲等坐花,后民警到8610房抓赌,将现场的人都带走。8610房是“胖子”(即罗某某)开的,罗某某跟赌博的人提供饭菜等,每天收1000余元。坐花的人每四小时可自愿轮换一次,封庄交500元,给100元到罗某某,庄家吃通交100元。开始的四个小时后,罗某某会抽走800元房钱、1000元午饭和晚饭钱、1000元给“小混混”的钱,另外罗某某还会不定时地抽200-300元钱买零食给赌博的人吃,剩下的钱就由坐花的四人平分。其从同年11月22日每天都会到罗某某在该酒店开的“饼九”赌场去,并坐了四次花。4、证人张某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9时,其到进贤县军山湖大酒店610房玩“饼九”,并在旁边“钓鱼”。当天13时,其、黄某连、熊某红、梁某某、熊某发、丁某某坐花玩“饼九”,玩了四个小时后民警到610房将现场的35个人口头传唤带走。“饼九”是从一副麻将中取一至九饼各一对和一对白板来赌博,起庄是100元、接1000元,闲家根据庄上钱的多少任意押注。“斗子钱”是封庄抽500元,庄家吃通抽100元、倒庄抽100元。罗某某开的赌博房间,并召集赌博的人,还安排午饭、晚饭和房间内的水果等其他开支。抽到的“斗子钱”要分给罗某某1700元,其他“斗子钱”由坐花的人分掉,其当天分到200元左右。5、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6时,其刚走进进贤县军山湖大酒店610房间找廖某某、黄某梅,民警就到该房查赌,并将现场的35个人口头传唤带走。从半个月前到这次被抓,其在军山湖酒店赌过几次博,其中一次坐花,二三次“钓鱼”,一般在该酒店5、6、7楼的套房里玩,都是玩“饼九”,赌100元带500元的庄,最低押100元,听说房间是“胖子”开的。赌博时会由四个坐花的人抽取“斗子钱”,庄家吃通抽100元、封庄也要抽,不清楚多少。每四小时为一局,“斗子钱”要拿开房的钱、吃饭和买水果的开支到“胖子”,剩下的钱由四个坐花的人平分。若中途有人不坐花,会提前分掉“斗子钱”,后重新抽过“斗子钱”。封庄后若和“胖子”关系好,就会给100元钱到“胖子”。6、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1时许,其到军山湖大酒店8610房间,看见张某玲、梁某某、熊某发及另一人坐花用麻将推“板九”赌博,就押了100元钱输了,当天16时许,民警到房间将现场的35个人带走。房间是罗某某提供的,主要在该酒店510、610、710房间里赌博。四个坐花赌博的人抽取“斗子钱”,四小时为一局,封庄交400元,庄家吃通交100元,除去交给罗某某的房费、吃饭和买水果的钱,剩下的由坐花的人平分,庄家封庄会给200元钱到罗某某吃红。在被抓的前十几天和前一个星期左右,其接过两次庄,接庄是若庄家封8000元的庄,按照顺序是下一个坐花的人坐庄,如果谁想在封庄的这方当庄就要拿出8000元来接着推庄,接庄的封庄要交600元“斗子钱”。7、证人黄某梅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其到军山湖酒店8610房间,后民警到房间将现场的35个人带走。在被抓的前几天,其在该酒店的套房有两次“钓鱼”玩“板九”,一次坐花玩“板九”,是其、熊某发、梁某某、章某某坐花,都是“胖子”开的房间,“胖子”一般在该酒店开的是8710、8619、8510套间。“板九”抽“斗子钱”是封庄交500元,庄家吃通交100元,一局结束后该局坐花的人拿出一部分钱给“胖子”用于房费、吃饭等费用,大概1700元,剩余的钱由坐花的人平分。8、证人熊某红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4时许,胖子”叫其到军山湖酒店的610房吃饭,其到房间看见很多人在玩“饼九”,就“钓鱼”了,第一次输了200元,第二次赢了200元,后其到外面房间看电视。过了一会儿,公安机关来查赌,将房间里的人全部带走了,当天熊某发、梁某某坐花,陶某兰、罗某梅、万某玲“钓鱼”。听610房间里的人讲500元吃饭的钱是交给“胖子”,还有水果费用几百元钱也是给“胖子”。赌博是从一副麻将里抽取一至九饼各一对及白板一对共计20个麻将,后选取两个子来比大小,开庄是100元带500元,“钓鱼”的人是100元才能钓。9、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其到军山湖酒店610房找黄某梅,不久,公安民警到房间将里面的人都带走,当天坐花参赌的有张某玲、万某花、梁某某、熊某发,钓鱼参赌的有黄某兰、章某琳、杨某梅、陈某娥。其以前在该房间钓了几次鱼,是以“板九”的方式赌博,玩100元至1000元,每次至少押注100元,其不知道赌场是谁开的,但其是“胖子”叫去的。同年11月24日左右,章某某在该房间坐花玩了个把小时,后其接替章某某位置玩了三小时。“斗子钱”是封庄交500元,另外拿100元给“胖子”,庄家吃通交100元,倒庄交100元。四小时玩完一局后先从“斗子钱”里拿出房间费、吃饭费、零食费给“胖子”,剩余的钱由坐花的人平分,最多几百元钱。10、证人陶某兰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底,其到军山湖酒店6楼或7楼房间玩“饼九”赌博,其既钓了鱼,又接了庄。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其到该酒店8610房间玩“板九”时钓了鱼,后公安民警到房间抓赌,当天坐花参赌的有熊某发、梁某某,钓鱼参赌的有黄某兰、万某花、胡某红等,同月其还在该酒店钓过一次鱼。该赌楼开了一个月左右,都是在军山湖酒店510、610、710房,房间是“胖子”(即罗某某)开的。四个坐花的人负责抽“斗子钱”,一般封庄交300元,庄家吃通交100元,封庄若跟罗某某关系好会拿100元给罗某某吃红。“斗子钱”中要拿开房的钱800元、两顿饭钱、水果的钱共计2000元左右给罗某某,剩下的钱由坐花的四个人分。“板九”是用事先理好的二十张麻将牌,坐花的人一人摸两张牌比大小,起庄100元带500元,倒了是100元带1000元,再倒是100元带2000元封顶,每次押注最少100元。11、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中午,其到军山湖酒店5楼或7楼一房间吃“胖子”(即罗某某)做的饭,后在房间里玩“饼九”,其坐了一局的花。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其刚到该酒店610房间,公安民警就来房间抓赌,将里面的35人口头传唤带走。这次被抓前其还钓过三四次鱼,玩“饼九”都是在军山湖酒店5、6、7楼房间,开庄是100元带500元或带1000元、2000元。“斗子钱”是庄家封庄抽500元,其中100元是给罗某某,庄家吃通抽100元。赌完一局即四小时后从“斗子钱”中拿出罗某某的房间费、饭费、零食费(水果费),剩下的钱由坐花的平分。12、证人万某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4时许,其到军山湖酒店610房间,看见三十余人在玩“饼九”,便在旁边“钓鱼”,当时张某玲、黄某连、梁某某、熊某发坐花,樊某丽、晏某等人“钓鱼”,后公安民警就来房间抓赌,将里面的35人口头传唤带走。这次被抓前其在610房玩了两天,再到710房间玩了二三天,后又到610房玩,都是“胖子”开的军山湖酒店的房间,玩100-1000元,每次至少押注100元。“斗子钱”是庄家封庄抽500元,庄家吃通抽100元。“斗子钱”要先给“胖子”房间费、饭费、水果费,听说还有1000元给一个小伙子(由“胖子”转交),剩下的钱由坐花的平分,每次封庄要给“胖子”100元或200元。13、证人罗某梅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底,其和黄某兰到军山湖酒店8510房间的“饼九”场子,看见有十余人在赌“饼九”,其钓了几次鱼,后其陆续去了四五次,分别在该酒店的8510、8610、8710房间,每次都是赌“饼九”,坐庄是100元带1000元,最少押100元,其都参与了钓鱼。直到同年12月10日下午,其到该酒店8610房间钓了三四次鱼,准备离开时公安民警来抓赌,将里面的35人都带走,当时万某花、张某玲、梁某某、熊某发坐花,樊某丽、胡某燕、黄某连、黄某兰等人“钓鱼”。这个场子是“胖子”(即罗某某)开的,罗某某负责开房间,还要买饭、买水果给参赌的人吃。“斗子钱”是庄家封庄交500元,吃通交100元,每四小时可轮换一次,且结算一次抽头的钱,罗某某从中抽走一部分,具体多少不清楚,剩下的钱由坐花的平分。14、证人杨某梅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其到军山湖酒店5楼或6楼一套间,看见十多个人围着玩“饼九”,其坐花玩了十几分钟,就不想玩,后坐花的人把“斗子钱”分掉。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其、黄某丽、樊某丽到军山湖酒店8610房间,其看见好多人围着玩“板九”,就拿了100元钱钓鱼,后公安民警来抓赌,当时万某花(或黄某连)、张某玲、梁某某、熊某发坐花,陶某兰、罗某梅等人“钓鱼”。这个场子是11月初开始,一般是在军山湖酒店5楼、6楼、7楼,“胖子”(即罗某某)负责开房间和做饭。“斗子钱”是庄家封庄交500元,吃通交100元,这些钱要先付房间费、吃饭费,剩下的钱由坐花的平分。15、证人万某花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5时许,其、雷某娇、李某莉、胡某燕到军山湖酒店8610房间,其看见30多人围着赌“饼九”,就拿了200元钱钓鱼,后公安民警来抓赌,当时张某玲、黄某连、梁某某、熊某发坐花,陈某娥、雷某娇“钓鱼”。罗某某开房间赌博,还专门为赌博人员提供饭,坐花的人会拿出钱付开房间和吃饭的钱。庄家封庄会留下400元,最后怎么分不知道。“饼九”是用麻将一至九筒各两张及白板两张共计20张麻将,后比点数,赌的是100元带500元,最少押100元。16、证人李某莉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6时30分,其、雷某娇、胡某燕到军山湖酒店610房间,看见很多人在房间,里面的套间还有人在吵架,“胖子”(即罗某某)拿了很多鸡爪给房间里面的人吃。过了十几分钟,民警来抓赌,将房间里的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抓前十多天,其去过该房间两次,都是在旁边“钓鱼”。该赌场是以玩“饼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罗某某主要为参赌的人做饭,但赌场是从罗某某处听说的。17、证人吴某娥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6时30分,廖某某把其叫到军山湖酒店610房间,其看见“胖子”(即罗某某)提了一袋鸡脚和爪子,就也去拿鸡脚吃。后民警到房间,将里面的30多人都带走,罗某某负责开房、做饭、送饭和买东西给这些人吃。同月9日下午,其到了该房间,并押了200元“钓鱼”。这个赌场开了10多天,在军山湖酒店510、610、710房间都赌过,其去过四五次,是用麻将中的白板和一至九筒玩“板九”,四人坐花,每人两张牌比点子大小,旁边的人可以“钓鱼”,100元的庄,“钓鱼”的人最少押100元。18、证人胡某燕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6时左右,其、万某花、李某莉、雷某娇到军山湖酒店8610房间,看见很多人围着赌博,其、万某花在旁边“钓鱼”,其输了200元后就在旁边吃苹果。过了十几分钟,民警来抓赌,将房间里的35人都带走。这之前一个星期左右,其在军山湖酒店罗某某开的8610房间和万某花合伙接过一庄,其去过四五次罗某某开的赌场,有人赌博其就会“钓鱼”。赌博是用麻将的一至九筒各两张和白板两张,以麻将的点数比大小。罗某某一般会开好房间,并为赌博的人提供饭菜、水果等,赌博用的麻将牌是房间里面麻将机内的。19、证人陈某娥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下午,其到军山湖酒店610房间赌场玩,直到17时左右,民警来抓赌,将房间里的人都带走。这之前10多天,其在军山湖酒店610房间参与了赌博“钓鱼”。该赌场是罗某某开设的,罗某某会开好房间,并负责提供吃饭,后收取800元房间费、500元伙食费,其总共去过二三次。赌的是“饼九”,是用麻将的一至九筒各一对和白板一对进行,起庄是100元,后可以接庄,闲家最少押100元。20、证人胡某红(外号“三毛”)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5时许,其到军山湖酒店8610房间想玩,但看见二三十人在房间里吃东西、聊天,而没有人在赌博,就也在房间里吃东西,并和王某珍、陈某娥聊天,后公安民警来了。同月9日,其到该房间,有很多人在玩“饼九”,其在旁边“钓鱼”。同月8日,其到该酒店8710房间,有很多人在玩“饼九”,其在旁边吃饭、聊天。“饼九”是用麻将的一至九筒各两个再加两个白板,翻点数比大小,坐100元的庄,可连500元,押注最低100元。这三天的房间是“胖子”(即罗某某)开的,她还提供房间里的饭和其他吃的,并要收饭钱和使用房间的钱,怎么收就不知道。21、证人王某珍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5时许,其到军山湖酒店610房间,看见30多人围着玩“饼九”赌博,钓了两把鱼,后在房间和朋友聊天。不久,开该房间的“胖子”(即罗某某)买了鸭脚来,大家都散了一起吃鸭脚,这时公安民警来抓赌。当天坐花参赌的有万某花、张某玲、梁某某、熊某发,钓鱼参赌的有黄某兰、章某某等人。该房间是罗某某开的,她还负责做饭、送饭、买东西(水和零食),这些都要收钱,坐花的人一共拿了1100元给罗某某,其中600元房钱、500元饭钱。“饼九”是用麻将的一至九筒各两张和白板两张,玩100元到1000元,每把押注至少100元,庄家吃通要拿出100元作开支(比如房钱和饭钱),罗某某从中除去开支后多余的钱由四个坐花的平分。22、证人黄某丽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6时左右,其、杨某梅、樊某丽到军山湖酒店610房间看见很多人在玩“饼九”,坐花的有张某玲、黄某连、梁某某、熊某发,钓鱼的有其、万某玲、吴某英等人。“饼九”是用麻将的一至九饼各两张及两张白板,坐庄是100元带500元,每人最少押100元,不封顶,“斗子钱”是封庄交100元。该赌场是罗某某(外号“胖子”)开设,因房间是她开的,每个封庄的人“斗子钱”也是交给她,赌场里吃的饭、水果还是她联系叫人送来。该赌场开了大概两个月左右,每天收取的“斗子钱”少则二三千,多则五六千甚至更多。23、证人吴某英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7时左右,李某英告诉其“胖子”(即罗某某)又在军山湖酒店610房间开房,其到该房间后看见有人在玩“板九”,坐花的有黄某连、梁某某、熊某发,其也跟着在旁边押了两次钱“钓鱼”,输了400元钱就走了。过了二十多分钟,公安民警来了。24、证人罗某花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7日,其从南昌到进贤看妹妹罗某某,罗某某安排其在军山湖酒店8621房间住,期间罗某某一直在该酒店8610房间招呼打牌的人,并要做饭、买零食水果给打牌的人吃,就要求其帮忙,其答应了。其就帮罗某某洗菜,做好饭后和她一起送饭去酒店,打牌的人吃完饭后,其帮收碗、洗碗,偶尔跑腿买零食给打牌的人吃。打牌的人玩的是四人坐花,其他人在旁边看,有的钓鱼,桌上有20只麻将及100元面值的人民币。2014年12月10日下午,公安民警到该房间查赌。25、证人丁某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4时许,其到军山湖酒店610房间看见有人在赌博,就钓了一下鱼。当天16时左右,公安民警到房间查赌。是用麻将作赌博工具玩“饼九”,四人轮流坐庄,600元的庄,最少押100元,封庄交200元“斗子钱”,这些钱用于支付开房间的钱及里面的人吃饭的费用。罗某某负责给房间里参与赌博的人做饭。26、证人胡某华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军山湖酒店610房间是罗某某(外号胖子)开的,在房间里有人赌“板九”,一至九饼和白板各两个共20个麻将。开庄是500元,封庄会给100-200元钱给罗某某,罗某某还会送饭菜、水果给赌博的人吃。当天下午,公安民警到房间查赌。其老婆熊某红在该赌场“钓鱼”时,其帮她抓过一二把牌,时间是2014年11月至12份之间。27、证人樊某丽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其、黄某丽、杨某梅到军山湖酒店610房间,看见有很多人围着玩“板九”,其押了300元钓鱼,输了就一直在旁边看。过了半个小时,民警到房间里抓赌。“板九”是用麻将的一至九筒和白板各两张,玩100元的庄,500元封顶,每次押注至少100元。罗某某、罗某花姐妹负责为房间里的人做饭、送饭、买东西(水和零食),买这些东西的人自己付钱。28、证人雷某娇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6时30分左右,其、胡某燕、李某莉、万某花到军山湖酒店8610房间,看见有30多人围着赌博,其挤不进去就在旁边吃梨子。过了十几分钟,民警来抓赌,将房间里的35人都带走。29、证人黄某兰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4时左右,其到军山湖酒店610房间的场子,看见有好多人利用麻将牌玩“饼九”赌博,其钓了三四把鱼,就到该房间的外面一间看电视。当天16时许,民警来抓赌,将房间里的35人都带走。30、证人章某琳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5时许,其、黄某梅、章某朦到军山湖酒店610房间,看见有好多人利用麻将牌玩“饼九”赌博,其押了100元“钓鱼”,输了就没玩了,后民警来抓赌,将房间里的人都带走。这之前的20天左右,其到该酒店“胖子”开的房间(套间),看见有十四五个人围着赌“板九”,其接了一个庄,封了庄后就没赌了,并分到200元钱。31、证人章某朦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17时左右,其和母亲黄某梅到军山湖酒店610房间找章某琳、俞某某打麻将,看见有30多个人在里面。过了十几分钟,民警来抓赌,将房间里的35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32、证人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中午,其在军山湖酒店610房间赌“板九”,直到16时许结束。过了十几分钟,民警来抓赌,将房间里的人都带走。该赌场开了三个月,前一个多月玩“斗牛”,后一个多月玩“板九”,在该酒店510、610、710房间赌,610房间玩了三天。这三个月的房间都是“胖子”(即罗某某)开,她还做饭、送饭给房间里的人吃。“板九”是拿出麻将中的一至九筒和白板,四人坐花,每人摸两张麻将比点子大小,旁边的人可以“钓鱼”。起庄是100元带1000元,倒庄带2000元,“钓鱼”最少押100元不封顶。封庄交500元,另外给100元到“胖子”,吃通交100元,每4小时为一轮,4小时结束后要给“胖子”400元劳动费、700元房费、500元伙食费,另外还由“胖子”转给一个社会混混1000元/天,多余的“斗子钱”由四个坐花的平分。33、被告人罗某某(外号胖子)的供述,供认其在进贤县军山湖大酒店以曾某某的名义开了几次房提供给他人推“饼九”赌博,一般开8710、8610、8510套间。参赌人员赌博4小时为一局,4小时赌完坐花赌博的人要交800元房费,500元饭钱给其,坐庄赌博的人封了庄一般会给其100元钱。4小时赌完后若下一拨人要继续赌博,要再交400元钱给其,若要吃晚饭还要交500元晚饭钱。有一伙年轻男子会来场子上要钱,不给就会捣乱,每天交1000元,坐花赌博的人会把钱给其,其再交给那伙年轻男子,一天交一次,总共给了7-8次。2014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到8610房检查。3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11日,罗某花因为赌博人员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杨某梅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万某玲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晏某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章某某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陶某兰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罗某梅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胡某燕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樊某丽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黄某兰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丁某龙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章某琳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吴某英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陈某娥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黄某丽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胡某红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王某珍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吴某娥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李某莉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35、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黄某兰处扣押到11张百元面值人民币,晏某处扣押到165张百元面值人民币,章某某处扣押到49张百元面值人民币,陶某兰处扣押到25张百元面值人民币,胡某燕处扣押到298张百元面值人民币,罗某梅处扣押到42张百元面值人民币,陈某娥处扣押到6张百元面值人民币,黄某丽处扣押到40张百元面值人民币,万某玲处扣押到83张百元面值人民币,吴某英处扣押到9张百元面值人民币,罗某花处扣押到2张百元面值人民币,丁某龙处扣押到3张百元面值人民币;及2014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分别扣押到无人认领的赌资人民币62800元,熊某发的赌资人民币5300元,梁某某的赌资人民币67000元,聂某某的赌资人民币8600元,廖某某的赌资人民币2800元,吴某娥的赌资人民币1500元,俞某某的赌资人民币200元,李某莉的赌资人民币15900元,张某玲的赌资人民币52300元。36、收缴物品清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到的罗某花、晏某、万某玲、章某某、陶某兰、罗某梅、胡某燕、黄某兰、丁某龙、吴某英、陈某娥、黄某丽、吴某娥、李某莉、俞某某、张某玲、熊某发、梁某某、聂某某、廖某某的钱全部收缴。37、军山湖国际大酒店入住单,证实曾某某在该酒店入住的时间、房间、消费情况等。3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0日17时许,公安机关“黄赌毒”专业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在进贤县民和镇军山湖大酒店8610房间有人利用“板九”聚众赌博,民警在现场控制涉赌人员罗某某、熊某发、黄某连、梁某某等35人,后将上述人员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事实和经过。3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某某于1969年5月21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基本身份情况等。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罗某某无异议,且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充分并能印证,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在宾馆开好房间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认罪,并自愿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18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洪斌
人民陪审员 梅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美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詹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