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7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于浙江省临海市,农民。2016年3月1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吴卫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22时30分许,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门,赵某(另案处理)因被告人王某叫其不要再纠缠陈辰瑛而心生不满,与被告人王某在电话中约定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新江路开心网吧斗殴。被告人王某纠集杨鑫涛、叶宗彬(均另案处理),杨鑫涛纠集冯常毅、金光明(均另案处理),叶宗彬纠集金树长、赵迪彪(均另案处理)等人;赵某纠集安某、应晨辉(均另案处理)等十人左右。后双方于当晚23时许在开心网吧门口互相拳打脚踢进行斗殴,互殴过程中,赵某使用折叠刀捅伤被告人王某。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外伤致左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腹部贯穿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及证明、通话记录、照片,归案经过,证人陈辰瑛、周某、赵某、安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同案犯叶宗彬、金树长、杨鑫涛、冯常毅、赵迪彪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他人参加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屈 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丽薇
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程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