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81民初1405号原告吕明瑞,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邵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宪锋,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方俊英,女,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吕明瑞与被告李宪锋、方俊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被告处承揽外墙保温工程,被告未及时付款,经核对往来账目,被告为原告出具两份欠据,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61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拒不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61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事实是原被告合伙承揽外墙保温工程,被告为原告共出具的两份欠据,第二份28000元的欠据是在被告付款5000元后由第一份欠据变化来的,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不准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几年前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二人均承揽建筑外墙保温工程。2104年12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33000元款项,2015年2月17日被告通过银行汇给原告5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又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保温工程款280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8000元。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方俊英的起诉。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为凭,证明材料已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持有欠据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款项2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偿还28000元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方俊英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宪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明瑞28000元。案件受理费1325由原被告平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秋波
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
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子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