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财保24号
申请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58-1号。
法定代表人:仇道清。
被
申请人:温州汇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沿河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叶加珍。温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汇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关于财产保全的函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请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人民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汇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总金额以600万元人民币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温州汇洲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