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656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渔民。曾因非法捕捞,于2015年9月10日被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罚款五千元。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明知江苏省骆马湖水域正处于禁渔期,且禁止采用地笼捕鱼,仍驾驶装有地笼网的船只进入江苏省骆马湖中央3号旅游航标附近水域布下地笼网。同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船至该水域收网,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约22公斤,后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使用的网具为禁用渔具地笼网。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告,规定江苏省骆马湖水域每年的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全湖封湖禁渔期,且全年禁止使用渔具地笼网。又查明,2016年5月20日,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将被告人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捕获的渔获物部分放生,部分已进行无害化处理。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物证照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通告,称重照片,认定意见书,证人杨某、吴某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放流照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视为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所捕捞的渔获物部分被放生,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丁 立
人民陪审员 吴 江
人民陪审员 邱海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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