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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恢52号

赵以胜与高唐县兴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以胜,高唐县兴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赵以胜,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邹平县青阳镇徐家庄。被执行人高唐县兴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固河村。法定代表人孙会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以胜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兴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3)第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以胜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唐县兴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0600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3)第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和旺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李忠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