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民终1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经济合作区218国道以*********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峰,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巩留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安英,男1958年8月7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建,1986年10月20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上诉人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峰,被上诉人伊安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伊安英支付违约金699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农机存在质量问题错误,其在质保期内提供了正常保养服务。农机在使用和保养不当时都会出现零件磨损。如伊安英认为农机存在质量问题,可申请鉴定。
被上诉人伊安英辩称,其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打捆机买回后,一直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海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伊安英支付拖欠货款233000元;2.伊安英支付违约金69900元(233000元×30%)。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26日,海洋公司与伊安英签订一份农机买卖合同。约定:伊安英从海洋公司处赊购一台福田雷沃854拖拉机和一台福田秸秆打捆机,价款分别为127000元和176000元,合计303000元,伊安英支付50000元货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分期付清剩余货款,逾期付款应向海洋公司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日,伊安英出具欠款单,欠款金额253000元。合同签订后,海洋公司交付了拖拉机及打捆机。后伊安英付款20000元,尚欠货款233000元。海洋公司亦认可伊安英在使用打捆机的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海洋公司请求伊安英支付剩余货款的意见,从买卖合同内容来看,说明海洋公司已履行提供买卖标的物的义务,伊安英即应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剩余货款,现伊安英未履行约定义务,海洋公司据此要求伊安英支付剩余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于海洋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但据庭审查明,海洋公司所销售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说明双方均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现海洋公司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显然对伊安英不公平,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伊安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海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33000元;
二、驳回海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44元,减半收取2922元,由海洋公司负担2248元,伊安英负担674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双方在该买卖合同中约定:伊安英在还完欠款之前,车辆所有权归海洋公司所有,欠款用户属于租赁使用,如欠款到期不还,海洋公司有权收回车辆,伊安英承担由此给海洋公司造成的损失。2014年11月26日,伊安英在记载相关内容声明书上签字。2015年11月间,海洋公司将出售予伊安英的拖拉机及打捆机收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系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并约定了海洋公司取回权。上述约定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海洋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取回权后,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拍卖或变卖拖拉机和打捆机,用于偿还伊安英所欠的货款。本案中,海洋公司行使了取回权后,无权诉讼要求伊安英偿还货物欠款。一审判决支持了海洋公司要求伊安英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当。该判决损害了他人利益。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2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717元,由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壮锦
审判员 杨峻峰
审判员 芦梦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