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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终1656号

何石生寻衅滋事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何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65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粤0307刑初16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何某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撤回其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16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挥

审 判 员 周  祖  文

代理

审判员 叶  金  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那竞文(兼)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