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943号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1号。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广贞,法务部主任。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为被告唐山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其第十四条规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原告)所在地管辖法院诉讼。”原告的住所地在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审理此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