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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437-1号

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43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廷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明。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449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高新区西区大道599号7栋1层101号房屋(权2709727)、位于高新区西区大道599号6栋1层101号房屋(权2709703)、位于高新区西区大道599号4栋1层101号房屋(权2709679)、位于高新区西区大道599号3栋1层101号房屋(权2709629)、位于高新区西区大道599号2栋1层101号房屋(权2708968)、位于高新区西区大道599号1栋1层103号房屋(权2708957)、102号房屋(权2708957)、101号房屋(权2708957)予以轮侯查封。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山源矿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