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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959-1号

马丽与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丽,许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959-1号

原告:马丽,女,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许永,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与被告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2、查封于顺梅提供担保的位于蒙城县冷涧新村13-9户(房地权蒙字第8251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