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959-1号
原告:马丽,女,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许永,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与被告许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2、查封于顺梅提供担保的位于蒙城县冷涧新村13-9户(房地权蒙字第8251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