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永强。被执行人龚小军。申请执行人白永强与被执行人龚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037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龚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账户信息,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龚小军名下陕A、陕A车辆。但因该车辆实际存放地不明,无法强制扣押处理。此外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永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龚小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290575元,执行费4259元,申请人未受偿290575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7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奕鹏
审 判 员 郭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