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民初3945号

林紫英与陈遵瑞、郑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紫英,陈遵瑞,郑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945号原告林紫英,女,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遵瑞,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郑爱英,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原告林紫英与被告陈遵瑞、郑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福清市公安局已于2016年7月19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陈遵瑞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本案借贷行为亦可能涉嫌该罪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紫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75元,退还原告林紫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季胜

代理

审判员  翁秋英

代理

审判员  林 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伟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