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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3133号

张洪新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当事人
张洪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133号罪犯张洪新,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6日、2013年9月10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新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6年4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