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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186号

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3186号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3年2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83年12月2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每月7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后,于2009年4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5月8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朱鑫泽,现随原告生活。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生活懒散,对家庭收入贡献少,经常依靠原告娘家接济生活。2016年元月初八开始,被告至今没有回家。2016年4月2日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当时因孩子身体不适,未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朱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杨某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2、2016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一份。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4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0年5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朱鑫泽,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双方于2016年4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一份,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8年有余,生育并抚养了儿子朱泽鑫,说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未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也没有到庭表达愿意离婚的意思,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孩子朱泽鑫年纪尚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互敬互让,相互理解,是能够和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诉讼中,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进行法庭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笑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