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16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迟春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西大街**号。身份证号:6121281971********。被执行人兰道贵,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小董村*组。身份证号:6105261991********。被执行人田蕊,女,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郭庄村*组。现住蒲城县城关镇小董村*组。身份证号:6105261993********。迟春涛申请执行兰道贵、田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迟春涛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兰道贵位于蒲城县城关镇祥和家园2幢2单元9楼3号的房产,现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因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房产评估结束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洲
审 判 员 屈晓军代
审判员 何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