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352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尹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