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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379号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王国善贩毒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37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金陵。被告人王国善,男,1991年10月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国善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大酒店一楼咖啡厅楼梯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K粉贩卖给购毒人员云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王国善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及作案用苹果5S手机一部,从云某某身上缴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916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国善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国善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1包(净重0.9164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通讯工具苹果5S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林雄s6khreg9vkzys9tnrx案件唯一码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王志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