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8786、8788、879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旭东,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马祥勇等6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各被告违反《个人授信协议》和《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或《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约定的还款义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各被告归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息(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具体金额及计算截止日期详见附表,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被告各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法计算;2、各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各案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具体金额及计算截止日期详见附表,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由各案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奕 好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小姣(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