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1797号
原告:郭翠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河北邯郸明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海,河北邯郸明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海龙。
被告:姜丽。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主要
负责人:郑永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向晖,该支公司职工。
原告郭翠红与被告程海龙、姜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郭翠红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符合法律规��,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清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户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