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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00450号

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00450号

原告: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洪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允峰,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田,董事长。

原告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翔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翔翔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翔翔公司以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蔡红虹

审 判 员  马志敏

代理

审判员  司杨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