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00450号
原告: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洪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允峰,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田,董事长。
原告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翔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翔翔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翔翔公司以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宿迁翔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蔡红虹
审 判 员 马志敏
代理
审判员 司杨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