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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653号

谈苟仔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谈苟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653号罪犯谈苟仔,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谈苟仔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9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谈苟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谈苟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5次;已缴纳罚金8000元。2016年2月因劳动不积极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谈苟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谈苟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审 判 员 钱  伟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