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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816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阮林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阮林森,戴小珠,阮文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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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075314952Q。代表人黄忠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阮林森,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戴小珠,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文宾,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阮林森、戴小珠、阮文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阮林森、戴小珠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97元、执行费10594元,被执行人阮文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阮林森所有的坐落于椒���区轮渡路226号中山大厦1604室房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理,本案将参与分配。另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告知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阮林森所有的财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理,本案将参与分配,且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本案终结执行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8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王 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