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4民初1039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赵云峰,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5051101721。被告郭某,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袁恩亮,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42010676262。
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云峰,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恩亮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退还原告全部嫁妆物品。
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3月24日生育一个男孩,于2014年12月31日生一女孩,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有子女,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一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岳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