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95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戴荣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程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长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