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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7951号

朱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95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戴荣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程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长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