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4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志伟被执行人梁继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执421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梁继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继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继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34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中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海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