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832号
申请人:饶建琪,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华孙,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福,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干县。
被告:李秀辉,女,汉族,新干县人,1981年9月23日出生,系被告王建福的妻子,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航平,新干县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饶建琪与被申请人王建福、李秀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饶建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建福、李秀辉财产1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饶建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建福、李秀辉财产1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祥考
审 判 员 廖细腊
代理
审判员 周雅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