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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832号

王建福、李秀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饶建琪,王建福,李秀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832号

申请人:饶建琪,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华孙,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福,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干县。

被告:李秀辉,女,汉族,新干县人,1981年9月23日出生,系被告王建福的妻子,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航平,新干县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饶建琪与被申请人王建福、李秀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饶建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建福、李秀辉财产1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饶建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建福、李秀辉财产1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祥考

审 判 员  廖细腊

代理

审判员  周雅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