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076号
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汤晓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列宝,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列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红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