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733号
原告:吴显伦,男,汉族,住四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刘腾宇,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吴显伦诉被告刘腾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吴显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显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吴显伦负担。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萌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