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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4733号

吴显伦与刘腾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显伦,刘腾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4733号

原告:吴显伦,男,汉族,住四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刘腾宇,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吴显伦诉被告刘腾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吴显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显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吴显伦负担。

审判员  翟伟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萌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