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02564号原告薛建利。被告陕西农资市场松辽农资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刘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利与被告陕西农资市场松辽农资经销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利于2016年8月24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866元,下余18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江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