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朱福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彭玉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朱福斌与被执行人彭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玉清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福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玉清给付借款16948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247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彭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也在本院执行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彭玉清所有的位于宣城市九同方家冲房屋(房地权证号:宣房权证西林字第00023**号)用于偿还其债务,待该房产评估拍卖后所得执行价,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房产外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福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玉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房产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朱福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