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252号原告谭伟,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宁县长庆桥镇人民政府干部,住宁县长庆桥。被告庆阳市昊江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法定代表人孙瑜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瑞环,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庆阳市昊江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与被告庆阳市昊江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伟以已与被告庆阳市昊江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伟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谭伟负担150元,退付原告谭伟150元。
审 判 长 赵振江
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
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