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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3936号

申请执行人何美珠、朱智明与被执行人陈一榕、厦门航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美珠,朱智明,陈一榕,厦门航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936号申请执行人何美珠,女,194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朱智明。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智明,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一榕,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航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5号22D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一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一榕、厦门航得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59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伟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陆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