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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执741-2号

张京庆申请刘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京庆,刘元(原)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5执741-2号申请人张京庆,女。被执行人刘元(原)德,男。本院在执行张京庆与刘元(原)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6年8月24日将争议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张京庆名下,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