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2758号
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1座101房,组织机构代码:758316383。
法定代表人:何运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珍德,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平,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新强,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现居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宣判前,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新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增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玮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