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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172号

康焕英申请执行董建东、周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某某,董某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区**街道*委*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市**区*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市**区**街道*委,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董某某、周某有工资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从2016年10月份起扣划董某某、周某每人每月工资800.00元,扣划总额至32643.00元(本金20000.00元,加上利息20000.00元6.15%4倍÷365天906天=12212.00,加上执行费431.00元)时止,此款扣划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来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