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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执387-1号

杨晓莉与靳小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莉,靳小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5执387-1号申请人杨晓莉。被执行人靳小龙。本院执行杨晓莉与靳小龙为离婚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二终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小龙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靳小龙所有的冀AXL**3上海大众POLO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宏伟代

审判员 宋永锋陪 审 员 王林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