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5执387-1号申请人杨晓莉。被执行人靳小龙。本院执行杨晓莉与靳小龙为离婚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二终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小龙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靳小龙所有的冀AXL**3上海大众POLO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宏伟代
审判员 宋永锋陪 审 员 王林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