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于海东,男,汉族,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彭文军,男,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于海东申请彭文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海东于2015-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