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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538号

徐建国申请执行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建国,陈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男,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陈小丽,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徐建国申请执行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小丽应支付徐建国人民币173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0.00元、执行费2800.00元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有一套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对其住房委托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徐建国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黄耀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