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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民初700号之一

原告任江霞诉被告李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江霞,李柱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700号之一

原告:任江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峰,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柱强。

原告任江霞诉被告李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任江霞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江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江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任江霞负担。

审判长  郭子彦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刘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春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