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700号之一
原告:任江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峰,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柱强。
原告任江霞诉被告李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任江霞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江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江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任江霞负担。
审判长 郭子彦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刘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春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