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174号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因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助理
审判员 姚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174号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因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助理
审判员 姚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