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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5174号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5174号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因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助理

审判员 姚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