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12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张跃进,局长。被执行人陈振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土资罚[2016]683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60平方米。经审查查明,陈振华未经批准,于2014年11月起非法占用坐落于兴仁镇太阳殿村960平方米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1月22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了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60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通土资罚[2016]683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土资罚[2016]683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逸飞
审判员 张筱兵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