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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49号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立国,乔建兴,乔文栋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国,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被执行人乔建兴,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被执行人乔文栋,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刘立国申请执行乔文栋、乔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乔建兴、乔文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发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张福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迟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