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国,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被执行人乔建兴,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被执行人乔文栋,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刘立国申请执行乔文栋、乔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乔建兴、乔文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发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张福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迟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