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1945年7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安里一路,身份证号码:44********。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午镇,身份证号码:34120********。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组织机构代码:056157。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4000.5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7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