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德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黄河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林廷建,该公司董事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攀枝花市德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4011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