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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323号

攀枝花市德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攀枝花市德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德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黄河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边县宗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林廷建,该公司董事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攀枝花市德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4011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