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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280号

宿振国与杨岭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振国,杨洪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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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初2280号

原告:宿振国,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孤家子镇。

被告:杨洪朋(曾用名杨岭青),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振国与被告杨洪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振国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孙海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英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