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初2280号
原告:宿振国,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孤家子镇。
被告:杨洪朋(曾用名杨岭青),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振国与被告杨洪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振国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孙海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英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