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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1180号

王成猛与攀枝花市荔园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成猛,攀枝花市荔园酒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11民初1180号原告王成猛,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2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攀枝花市荔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周莹,总经理。

原告王成猛诉被告攀枝花市荔园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成猛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的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函臻 来源:百度“”